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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Registration. No 286-88-02459   CEO. Sunghoon Bae, Jihyun Yoon   Call. 02-6959-0966   Email. willog.info@will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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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15F, 1-17-1 Toranomon, Minato-ku, Tokyo 105-6415

Willog 隐私政策

株式会社Willog(以下简称"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通信秘密保护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等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相关法令规定,并依据相关法令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竭力保护用户权益。 "公司"处理的所有客户个人信息,均依据相关法令或经信息主体同意而收集、保有及处理。

第 1 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 1. 提供财物或服务 为提供服务、提供内容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用于营销/广告 为提供营销内容、依据人口统计特征投放广告、掌握访问频次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收集方式 "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甲. 主页、博客订阅、书面表格、传真、电话、咨询留言板、邮件、活动报名 乙. 合作公司提供 丙. 通过生成信息收集工具收集 4. 个人信息同意的拒绝与限制 甲. 希望接收营销内容或参与活动的用户须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未同意时使用受限。 乙. 用户可随时撤回个人信息同意。 丙. 个人信息同意相关变动事项将进行公告及单独通知。

第 2 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
个人信息的项目、保有期限]

1. 个人信息的处理 处理已从信息主体处取得个人信息收集同意的个人信息及依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为营销活用目的收集以下信息: 甲. 提供服务所需必要项目:公司名、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职务、部门、邮箱、公司地址 乙. 主页咨询时必要项目:姓名、公司名、部门、邮箱、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丙. 博客订阅时必要项目:邮箱 丁. 内容提供及活动参与时必要项目:姓名、公司名、电话号码、职务、部门、邮箱 戊. 在网站及博客使用过程中,以下信息可能自动生成并被收集。IP地址、Cookie、访问日期时间、服务使用记录、登录日志 2. 个人信息保有及使用期间 客户个人信息原则上在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但下列信息因下述保存理由按所明示期间保存。 1) 因相关法令规定有保存必要时,公司在相关法令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保管客户信息。此时公司仅将保管信息用于其保管目的,保存期间如下。 甲. 服务提供管理 / 活动参与 - 保有依据:OTQ服务使用与内容提供、活动参与 - 保存期间:5年 乙. 主页咨询 - 保存依据:客户咨询内容确认及答复回信 - 保存期间:1年 丙. 博客订阅 - 保存依据:博客内容发送 - 保存期间:5年 丁. 网站访问记录 - 保存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间:3个月

第 3 条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公司"原则上仅在为收集·利用目的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下列情形外,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会超出原目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 1. 事先取得同意或向信息主体另行取得同意的情形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3. 信息主体或法定代理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取得同意,且明显认为有必要为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紧迫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需的情形 4. 为统计编制及学术研究等目的所必要,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5. 不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外用途或不向第三方提供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之主管业务,且经保护委员会审议·决议的情形 6. 为履行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需向外国信息机构或国际机构提供所必需的情形 7. 为犯罪侦查、公诉提起及维持所必需的情形 8. 为法院审判业务的履行所必需的情形 9. 为刑罚、监护、保护处分的执行所必需的情形

第 4 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公司"为提供便捷且更优质的服务,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 1. 委托方(受托方):Amazon AWS、Google GCP 2. 委托业务内容: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

第 5 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
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行使下列权利,法定代理人提交委托书后,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该客户的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查阅)要求查阅本人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查阅请求依《法》第35条第5款可能受到如下限制。 甲. 依法律禁止或限制查阅的情形 乙. 有损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或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之虞的情形 丙. 公共机关在执行下列各目任一情形相关业务时构成重大障碍的情形 ① 关于税收的赋课·征收或退还之业务 ② 关于学历·技能及录用的考试、资格审查相关业务 ③ 关于补偿金算定等进行中的评估或判断相关业务 ④ 依其他法律进行中的审计及调查相关业务 2. 个人信息更正·删除请求 "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要求更正·删除。但依其他法令及"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第2条第2款,该个人信息明示为收集·保存对象时,不得要求删除。 3. 个人信息处理停止请求 "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个人信息处理停止等),通过第6号管理书式(退会申请书)要求停止处理,受理后将无延迟地采取措施。但提出个人信息处理停止要求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第2款,处理停止要求可能被拒绝。 甲.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令义务不可避免的情形 乙. 有损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或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之虞的情形 丙. 公共机关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之主管业务的情形 丁. 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服务等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信息主体未明确表明解除该合同意思的情形

第 6 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公司"原则上对处理目的已达成的个人信息将不无延迟地予以销毁。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用户为会员注册等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独立数据库(纸质资料移至独立档案柜),依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护事由(参照保有及使用期间),保管一定期间后销毁。除法律规定外,该个人信息不用于保有以外的其他目的。 2. 销毁期限及销毁方法 保有期间届满,或因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业务废止等致使该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将不无延迟地销毁。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销毁。打印于纸张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 7 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措施]

"公司"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如下技术性/管理性对策: 1. 个人信息处理员工的最小化及教育 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严格限定为必要人员进行指定·管理,并对处理员工实施安全管理教育。 2.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授予·变更·撤销,对个人信息访问实施必要的访问控制措施,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及存储介质等保管于带锁装置的场所。 3. 访问记录的保管及防止伪造篡改 将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Web日志、摘要信息等)至少保管·管理6个月以上,并使用安全功能防止访问记录被伪造、篡改及丢失。 4. 安装安全程序及定期检查·更新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外泄及损毁,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 5. 对未经授权者的出入控制 将保管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保管场所单独设置,将系统安装于受外部控制的区域,并制定·运营对应的出入控制程序。为应对个人信息损毁随时备份资料,使用最新杀毒程序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或资料外泄或损坏,通过加密通信等使个人信息能在网络上安全传输。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努力配备其他系统性确保安全性的所有可能技术装置。 6. 定期自查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安全性,定期对包括外部服务器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进行自查及审计。但即使"公司"已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因用户本人疏忽或公司未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事故等不归责于公司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 8 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联系方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1款,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1.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姓名:黄京夏 - 职务:CHO - 联系方式:peter@willog.io 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负责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及处理业务) - 姓名:柳辉昇 - 部门:人事 - 联系方式:louis@willog.io 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privacy.kisa.or.kr / 直拨118)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 (www.spo.go.kr / 直拨1301)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www.ctrc.go.kr / 直拨182)

第 9 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
相关事项]

公司依《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第21条之2及同法施行令第25条之2,公开关于个人位置信息处理的下列事项。 1.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目的及保有期限 公司为提供车辆管控服务(货物及资产实时位置追踪与可视性提供、移动路径履历管理及分析报告提供、设定区域出入告知等)而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个人位置信息在服务使用合同存续期间内保有,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达成时立即销毁。但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依《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款保管12个月。 2. 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间 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款,自动记录·保存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该资料保管12个月后销毁。 3. 个人位置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达成的个人位置信息立即销毁。以电子文件形态存储的,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以纸质文件输出的,进行粉碎或焚烧。 4. 关于个人位置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及通知的事项 公司未经客户(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依《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3款,通过相关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每次立即通知接收方、提供日期时间及提供目的。 5. 8岁以下儿童等保护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依《位置信息法》第26条,对于8岁以下儿童、被成年监护人、《残疾人福利法》上具有精神障碍者等(以下"保护义务人")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同意,由该保护义务人代行。保护义务人可代替个人位置信息主体行使位置信息法上的权利(撤回同意、要求暂时中止、要求查阅·告知等),可向第8条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提出请求。 6.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公司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指定如下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 姓名:裵成勋 (CEO) - 电话号码:02-6959-0966 - 邮箱:hoon@willog.io 位置信息处理相关咨询及投诉,请联系上述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或第8条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第 10 条 [告知义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因运营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需要新增、删除或修改内容时,将通过互联网网站(或App)公告事项(或单独通知),在至少7日前进行告知。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告日期:2026年4月3日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最初施行日期: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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