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Willog(以下简称"公司")在收集已同意物品位置信息业务条款的物品位置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会员")之物品位置信息,并以位置信息业者身份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之规定,向基于位置的服务业者提供会员物品位置信息时,公司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事项。
本条款旨在规定Willog(以下简称"公司")在收集已同意物品位置信息业务条款的物品位置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会员")之物品位置信息,并以位置信息业者身份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之规定,向基于位置的服务业者提供会员物品位置信息时,公司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事项。
① 本条款经物品位置信息事业的会员同意,并依公司既定程序登记为位置信息事业用户后生效。 ② 在提供方与会员签订物品位置信息提供合同时,视为已全面知晓、理解并同意本条款全部内容。 ③ 公司在需要反映位置信息事业变更事项等情形下,可在不违反《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内容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公司修订条款时,须明示适用日期、修订理由、现行条款及修订条款内容,并明示在修订条款适用日前未表示同意或拒绝意思则视为同意修订条款,并以下列方式公告及通知。 1. 以电子形式(电子邮件)单独通知会员:修订条款适用日前30日 ⑤ 公司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后,会员在修订条款适用日前未对修订条款表示同意或拒绝意思的,视为该会员同意该修订条款。 ⑥ 会员不同意修订条款时,会员(或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此时,公司将对因合同解除致会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本条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适用,本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相关法规或商业惯例处理。
① 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 服务名称:Willog服务(willog Platform及Web/App服务) - 服务内容:基于物品位置的温度/湿度/冲击信息监控解决方案
① 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费基于与会员的单独合同确定,费用根据会员的服务使用范围差异计费。 ② 通过使用服务支付的款项的取消与退款,依据公司的支付使用条款等相关法律执行。 ③ 因会员物品信息被盗用或支付欺诈引起的退款请求,或支付方对物品信息的索取,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可予以拒绝。
公司若需要新增·变更欲向基于位置的服务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应在第 4 条中反映其内容,并依第 2 条第 4 款至第 5 款进行公示及通知。
① 公司在出现下列各项事由时,可限制或中止会员使用服务。 1. 会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妨碍公司服务运营的 2. 因服务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等不得已的情形 3. 《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的基础电信业者中止电气通信服务的 4. 因国家紧急状态、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骤增等导致服务使用受阻的 5. 其他因重大事由公司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的 ② 公司依前项规定限制或中止物品位置信息的收集·提供时,须以电子形式(电子邮件)单独通知。 ③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公司无法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时,可事后进行公告及通知。
① 公司拟收集物品位置信息时,须事先在使用条款中明示并取得会员同意。 ② 会员同意收集物品位置信息时,可对物品位置信息收集范围及使用条款内容中的部分事项保留同意。 ③ 公司收集物品位置信息时,仅收集为达成收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信息。
除会员同意或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外,公司不得超出使用条款所明示或告知的范围使用物品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收集·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亦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 为基于位置的服务费用结算所需的位置信息收集·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为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研,将信息加工至无法识别特定物品的形态后提供
① 会员可随时向公司撤回对物品位置信息收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同意。此时,公司将销毁已收集·提供的物品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但部分撤回同意时,仅限于撤回部分对应的物品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② 会员可随时要求公司暂时中止物品位置信息的收集,公司不得拒绝并已具备相应技术手段。 ③ 会员可向公司要求查阅或告知下列各项资料,如该资料存在错误,可要求更正。此时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会员的要求。 1. 物品位置信息收集·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物品位置信息依其他法律规定向第三方收集·提供的理由及内容 ④ 会员可通过具体程序行使第1款至第3款的权利。
① 对于未满14岁的会员,公司就物品位置信息收集·提供须同时取得该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时,法定代理人享有第11条规定的会员全部权利。 ② 公司通过以下各项任一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1. 在登载同意内容的互联网网站上由法定代理人表示是否同意,并通过法定代理人手机短信告知位置信息业者等已确认该同意表示的方式 2. 在登载同意内容的互联网网站上由法定代理人表示是否同意,并接受法定代理人信用卡·借记卡等卡片信息的方式 3. 在登载同意内容的互联网网站上由法定代理人表示是否同意,并通过法定代理人手机本人认证等确认本人身份的方式 4. 将载有同意内容的书面直接发给法定代理人,或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并要求法定代理人就同意内容签名盖章后提交的方式 5. 发送载有同意内容的电子邮件,并从法定代理人处接收载有同意意思表示的电子邮件的方式 6. 通过电话向法定代理人告知同意内容并取得同意,或告知可确认同意内容的互联网地址等方式,再次通过电话通话取得同意的方式 7. 其他依第1项至第6项规定方法相当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告知同意内容并确认同意意思表示的方式
① 公司对于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以下"8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为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而同意收集或提供物品位置信息时,视为本人已同意。 1. 8岁以下儿童 2. 被成年监护人 3. 依《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具有精神障碍,且属《残疾人雇佣促进及职业康复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仅限依《残疾人福利法》第32条规定办理残疾人登记者) ② 第1款所述8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者,是指事实上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且符合下列各项任一项之人。 1. 8岁以下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或依《保护设施未成年人监护职务相关法律》第3条所定监护人 2. 被成年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 第1款第3项所述者的法定代理人,或依《残疾人福利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设立的残疾人居住设施(仅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置·运营的设施)之长,依《精神健康增进及精神疾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律》第22条所定精神疗养设施之长,以及同法第26条所定精神康复设施(仅限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置·运营的设施)之长 ③ 拟依第1款进行同意的8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者,应在记载下列各项事项的署名盖章或签字的书面同意书上,附上证明保护义务者身份的书面材料后提交至公司。 1. 8岁以下儿童等的姓名、地址及出生日期 2. 保护义务者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3. 物品位置信息收集或提供的目的仅限于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之事实 4. 同意年月日 ④ 保护义务者同意收集或提供8岁以下儿童等的物品位置信息时,可行使第11条规定的会员全部权利。
① 公司为妥善管理·保护位置信息并顺畅处理物联网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指定能够承担实质责任地位的人员作为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如公司违反《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5条至第26条规定的行为致使会员遭受损害,会员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时,除公司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①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执行。 ② 会员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以会员住所地所辖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会员住所不明或居住于国外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① 对于与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若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公司可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28条规定,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1. 商 号:Willog 株式会社 2. 法定代表人:裵成勋 3. 地 址:06158 首尔特别市江南区三成路 507 号 9 楼 Willog 株式会社 4. 代表电话:02-6958-5838
1. 本条款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