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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Registration. No 286-88-02459   CEO. Sunghoon Bae, Jihyun Yoon   Call. 02-6959-0966   Email. willog.info@will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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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 06158 Willog, 9F, 507, Samseong-ro, Gangnam-gu, Seoul, Korea

USA. 19700 S. Vermont Ave, Suite 200, Torrance, CA 90502

Asia. 1 Finlayson Green Rd, #18-01, Singapore 049246

Japan. 15F, 1-17-1 Toranomon, Minato-ku, Tokyo 105-6415

个人位置信息及
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

第 1 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客户使用株式会社Willog(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位置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公司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以个人位置信息业者及基于位置的服务业者身份注册并申报后提供服务。

第 2 条 (术语的定义)

① "客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法人或个人。 ② "个人位置信息"是指特定个人的位置信息(即使仅凭位置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位置,但可与其他信息轻易结合从而识别特定个人位置的情形亦包括在内)。

第 3 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① 本条款经客户同意后生效。 ② 公司变更条款时,应明示变更后条款的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与现行条款一并在服务主页自适用日前30日起公告。但若变更对客户不利,将通过邮件等方式单独通知。 ③ 公司依前项告知后,客户在修订条款适用日前未表示拒绝意思的,视为同意条款变更。客户不同意修订条款时,可停止使用服务并解除使用合同。

第 4 条 (服务内容等)

① 公司作为个人位置信息业者所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服务内容如下。 - 服务名称:Willog(基于GPS设备使用位置信息的配送车辆监控综合管理服务) - 收集方式:GPS设备及司机智能手机App - 保有目的:配送车辆实时位置·路径掌握、基于地理围栏的到达时间确认、车辆运行管理 - 保有期限:服务使用目的达成时立即销毁(但服务合同维持期间可保有) ② 公司作为基于位置的服务业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及个人位置信息使用·提供目的如下。 - 服务名称:Willog(配送车辆监控综合管理服务) - 服务内容:车辆位置掌握及温·湿度管理、车辆运营管理服务提供 - 位置信息使用·提供目的:配送车辆实时位置及基于地理围栏的到达时间确认、移动路径历史管理、运行记录分析 ③ 公司依《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款,自动记录·保存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该资料保管12个月。 ④ 公司在达成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第③款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以外的个人位置信息。此时销毁采用无法恢复及再生的技术方法永久删除。但因服务提供需要保管时,可保有至服务使用合同终止。

第 5 条 (服务使用费用)

服务使用费用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另行服务合同为准,公司在变更费用体系时将于适用前 30 天告知。

第 6 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
提供)

① 公司拟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服务时,须事先在使用条款中明示并取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② 公司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应事先向客户告知接收方及提供目的并取得同意。 ③ 依第②款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须通过收集该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箱等,每次立即向客户通知接收方、提供日期时间及提供目的(以下简称"信息提供详情")。 ④ 但下列各项情形下,通过客户事先特定指定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箱等进行通知。 1.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相关通信终端设备不具备文字、语音或图像接收功能的 2. 客户事先要求通过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外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箱等进行通知的 ⑤ 尽管有第③款规定,客户可依《位置信息法施行令》第24条选择每30日汇总通知一次信息提供详情的方式,客户依公司程序提出申请时可变更为即时通知方式。 ⑥ 客户依第①款·第②款·第⑤款进行同意时,可对使用·提供目的、接收方范围及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内容中的部分,以及客户个人位置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时的通知方式保留同意。

第 7 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及
行使方法)

① 客户可随时向公司撤回对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位置服务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同意。此时,公司将销毁所获取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但部分撤回同意时,仅限于撤回部分对应的个人位置信息及确认资料。 ② 客户可随时要求公司暂时中止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公司不得拒绝并已具备相应技术手段。 ③ 客户可向公司要求查阅或告知下列各项资料,如该资料存在错误,可要求更正。此时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的要求。 1. 本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本人个人位置信息依位置信息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向第三方提供的理由及内容 ④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第①款至第③款的权利。 - 邮箱:willog.info@willog.io - 电话:02-6959-0966 - 主页:willog.io (客户中心)

第 8 条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①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客户,公司在提供基于个人位置信息的位置服务以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须同时取得该客户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时,法定代理人享有第7条规定的客户全部权利。 ② 公司依据位置信息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的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 9 条 (监护义务人的权利)

① 公司对于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以下"8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为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而同意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视为本人已同意。 1. 8岁以下儿童 2. 被成年监护人 3. 依《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具有精神障碍,且属《残疾人雇佣促进及职业康复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仅限依《残疾人福利法》第32条规定办理残疾人登记者) ② 拟依第①款进行同意的保护义务者,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同意书并附上证明保护义务者身份的书面材料。保护义务者同意使用或提供8岁以下儿童等的个人位置信息时,可行使第7条规定的客户全部权利。

第 10 条 (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履行位置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关的技术性和管理性保护措施。 ② 未经客户事先同意,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位置信息。

第 11 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
指定)

公司为妥善管理和保护位置信息,指定以下管理负责人。 - 姓名:裵成勋 (CEO) - 联系方式:hoon@willog.io / 02-6959-0966

第 12 条 (公司联系方式)

- 商号:株式会社Willog - 代表人:裵成勋、尹智贤 - 地址:首尔市江南区三成路507号 JS大厦9楼 株式会社Willog - 总机:02-6959-0966 - 邮箱:willog.info@willog.io

第 13 条 (损害赔偿及免责)

① 公司因违反位置信息法而给客户造成损害时,除非公司能证明不存在归责事由,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因战争、事变、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 14 条 (争议的调解)

① 公司或客户对位置信息相关纠纷,若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规定,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 公司与基于位置的服务业者之间的位置信息相关纠纷,若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可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28条规定,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③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并执行,纠纷管辖法院为会员住所地所辖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附则

本条款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