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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Registration. No 286-88-02459   CEO. Sunghoon Bae, Jihyun Yoon   Call. 02-6959-0966   Email. contact@will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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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02-6959-0966   Email. contact@willog.io

HQ. 06158 Willog, 9F, 507, Samseong-ro, Gangnam-gu, Seoul, Korea

USA. 19700 S. Vermont Ave, Suite 200, Torrance, CA 90502

Asia. 1 Finlayson Green Rd, #18-01, Singapore 049246

Japan. 15F, 1-17-1 Toranomon, Minato-ku, Tokyo 105-6415

Willog 隐私政策

株式会社Willog(以下简称"公司")珍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旨在向您说明您的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及受到保护。

第 1 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项目、保有及使用期间]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保存期间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间内处理个人信息。

分类处理目的收集项目保有及使用期间
客户管理回复通过主页等提交的咨询、处理投诉、传达公告事项(必填)姓名、公司名、部门、邮箱、联系方式、行业类别1年
提供仓库、生物、国际运输监控服务发放服务账号及用户认证、指定警报接收人及发送通知、管理使用记录(必填)公司名、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职务、部门、邮箱、公司地址至服务使用合同终止时(发生纠纷时至纠纷结束时)
提供车辆监控服务创建司机账号及本人识别、发送临时密码、关联服务使用记录(必填)姓名、邮箱、手机号码(选填)职位/职务、组织、所属单位至服务使用合同终止时(发生纠纷时至纠纷结束时)
提供车辆监控服务管理运行履历、调度记录、发生事故或纠纷时进行确认(必填)运行记录(运行日期时间、负责车辆号码、运行开始及结束时间)至服务使用合同终止时(发生纠纷时至纠纷结束时)
活动开展活动(必填)公司名、负责人姓名、职务、部门、邮箱、电话号码5年
博客订阅提供博客订阅服务(必填)邮箱地址至取消订阅时
营销及广告宣传新服务、提供活动信息、通过掌握访问频次改善服务(选填)公司名、负责人姓名、职务、部门、邮箱、电话号码5年
访问记录等自动生成信息防止不正当使用、应对安全事故等IP地址、Cookie、访问日期时间、浏览器信息、服务使用记录生成后6个月

第 2 条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为提供车辆监控服务,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仅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

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有及使用期间
客户公司(司机所属的运输公司、货主公司)。如需确认接收方,可发送邮件至 contact@willog.io 提出请求。确认运行记录、调度管理姓名、运行记录至与客户公司的合同终止时

第 3 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及跨境转移]

1. 境外处理委托 为顺利提供服务,公司将下列业务委托至境外处理,并依据相关法令告知个人信息处理委托及跨境转移事项。

受托方(接收方)委托业务内容(转移目的)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转移国家、时间及方式保有及使用期间
Amazon Web Services Inc.(邮箱:aws-korea-privacy@amazon.com)服务数据保管及系统运营公司名、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职务/职位、部门、邮箱、行业类别、IP地址、访问日期时间、服务使用记录/登录日志、司机位置信息日本(或美国)/ 使用服务时随时传输至服务终止或委托合同终止时
Google LLC.(邮箱:googlekrsupport@google.com)服务数据保管及系统运营公司名、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职务/职位、部门、邮箱、行业类别、IP地址、访问日期时间、服务使用记录/登录日志、司机位置信息美国 / 使用服务时随时传输至服务终止或委托合同终止时

您可以通过客户中心(02-6959-0966)拒绝跨境转移,但拒绝后将无法使用服务。 2. 境内处理委托 为顺利提供服务,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受托方(接收方)委托业务内容(转移目的)
Google LLC.服务数据保管及系统运营

第 4 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公司查阅、传输、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停止处理及撤回同意等(以下简称"行使权利")。 ※ 未满14岁儿童的权利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直接行使;14岁以上的未成年信息主体,可就其本人的个人信息自行行使权利,或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 2.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同法施行令,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互联网等方式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将无延迟地采取相应措施。 - 信息主体可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撤回同意或请求查阅。 - 邮箱:contact@willog.io - 电话:02-6959-0966 3. 信息主体也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此时须提交符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所规定格式的委托书。 4. 信息主体要求查阅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受到限制。 5. 其他法令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的,不得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6. 公司将确认行使权利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7. 信息主体可向第7条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行使权利。公司将在收到信息主体权利行使请求之日起10日内(传输请求时无延迟地)予以回复。

第 5 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公司在目的达成时立即销毁个人信息。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纸质文件进行粉碎或焚烧。

第 6 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如下技术性/管理性对策: 1. 个人信息处理员工的最小化及教育 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严格限定为必要人员进行指定·管理,并对处理员工实施安全管理教育。 2.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授予·变更·撤销,对个人信息访问实施必要的访问控制措施,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及存储介质等保管于带锁装置的场所。 3. 访问记录的保管及防止伪造篡改 将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Web日志、摘要信息等)至少保管·管理6个月以上,并使用安全功能防止访问记录被伪造、篡改及丢失。 4. 安装安全程序及定期检查·更新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外泄及损毁,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 5. 对未经授权者的出入控制 将保管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保管场所单独设置,将系统安装于受外部控制的区域,并制定·运营对应的出入控制程序。为应对个人信息损毁随时备份资料,使用最新杀毒程序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或资料外泄或损坏,通过加密通信等使个人信息能在网络上安全传输。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努力配备其他系统性确保安全性的所有可能技术装置。 6. 定期自查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安全性,定期对包括外部服务器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进行自查及审计。

第 7 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咨询]

1. 公司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姓名:Ji Hyun Yun - 联系方式:ji@willog.io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People Ops - 联系方式:lev@willog.io 2.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无延迟地答复及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3. 信息主体为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甲.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直拨)1833-6972(www.kopico.go.kr) 乙.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直拨)118(privacy.kisa.or.kr) 丙. 警察厅网络犯罪申报系统:(直拨)182(ecrm.police.go.kr)

第 8 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相关事项]

公司依《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第21条之2及同法施行令第25条之2,公开关于个人位置信息处理的下列事项。 1.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目的及保有期限 公司为提供车辆监控服务(实时位置掌握、运行路线记录·查询、车辆安全监控等)而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个人位置信息保有至服务使用合同终止时或撤回同意时,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达成时立即销毁。但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依《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款保管12个月。 2. 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间 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款,自动记录·保存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该资料保管12个月后销毁。 3. 个人位置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达成的个人位置信息立即销毁。以电子文件形态存储的,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以纸质文件输出的,进行粉碎或焚烧。 4. 关于个人位置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及通知的事项 公司未经客户(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依《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3款、第4款,每30日通过相关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立即通知接收方、提供日期时间及提供目的。 5. 8岁以下儿童等保护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依《位置信息法》第26条,对于8岁以下儿童、被成年监护人、《残疾人福利法》上具有精神障碍者等(以下"保护义务人")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同意,由该保护义务人代行。保护义务人可代替个人位置信息主体行使位置信息法上的权利(撤回同意、要求暂时中止、要求查阅·告知等),可向第7条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提出请求。 6.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公司依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指定如下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 姓名:Sunghoon Bae (CEO) - 电话号码:02-6959-0966 - 邮箱:hoon@willog.io 位置信息处理相关咨询及投诉,请联系上述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或第7条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第 9 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如有变更事项,将于施行7日前(重要权利变更时为30日前)通过公告事项进行告知。 本中文版为韩语正式文本的译本,如中文版与韩语正式文本存在不一致,以韩语正式文本为准。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以往隐私政策